规范标准
学校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阵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除了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出版印刷、广播影视和公共场合等范围的用语用字作出规定,主要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教学及其教材,教师普通话水平,以及初等教育阶段教学汉语拼音等作出规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普及文化教育、进行科研的主要基地,应担负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职责,发挥学校教育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表明,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同时,以提高全民族文化教育和素质水平为主要出发点的语言文字工作,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50年代中期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师范院校提出了落实三大任务的明确要求;1978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拼音教学的通知》指出:学校是推广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重要阵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在宣传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落实三大任务、进行中文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教学等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50多年来,教育向社会输送的6000万名高、中等专业人才和近4亿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劳动者,加上在校的2亿多学生,都在学校接受了规范字、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训练,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和规范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在,普通话在社会上得到很大普及,规范汉字成为社会用字主流,汉语拼音在教学、辞书编纂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得到广泛使用,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作用、表率作用密不可分。

同时,由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学校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简化汉字和汉语拼音,对提高学习效率、普及文化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

50多年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依靠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体人民的觉悟。现在,我们面对世界范围内经济、科技的激烈竞争,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让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国内和国际的文化、经济和信息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要达到这些目标,除了继续依靠上述因素,还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平衡,亟须再上一个新台阶,这部法律也将为推进学校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该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199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1999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学校教学中的法律地位,必将对推进素质教育起重要作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既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将极大地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水平、再上台阶。50多年来,学校就一直是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主要阵地;现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仍要发挥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为实现新世纪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再建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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